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法院巧借巡回审判这一灵活高效的载体,精心编织起一张多层次、多渠道的“解纷网”,力求将矛盾纠纷连根拔起、实质化解。法官们化身司法“轻骑兵”,不辞辛劳地深入偏远牧区,穿梭于山间草场,秉持“哪里有纠纷,法庭就设在哪里”的务实原则,就地开展案件受理、调解、开庭、宣判以及普法工作,将庄严的法庭“搬”至矛盾冲突的第一线。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是开展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明确和统一确认的依据和标准,条例第十一条完善了见义勇为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增强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亲历者和知情人,举荐见义勇为的可信度高、社会效果好,第十二条增加鼓励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举荐见义勇为的内容。为确保行为确认的公正性,第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对确认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程序。为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跟踪服务,第十六条增加规定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档案制度的内容。为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第十七条删除了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明确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并于2024年12月底前,由国家组织所有统筹地区统一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撰稿:沈仪烁)